鲁农计财字〔2024〕3号
各市农业农村局、财政局:
为切实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,确保2024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及时、准确发放,现就做好2024年度
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和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发动
我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继续以
小麦实际种植面积作为补贴发放依据,补贴对象为全省各类种植主体(含种麦农民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)。
小麦种植面积核定是落实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基础,各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持续健全工作制度,落细落实核定方案,确保
小麦种植面积真实准确,维护好各类种粮主体利益。要通过报纸、电台、电视台、互联网等新闻媒介,采用明白纸、宣传车、农村“大喇叭”等多种形式,对2024年
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进行广泛宣传,使广大基层干部和种粮主体进一步了解掌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、面积核定办法及有关责任,引导种植主体据实申报。要进一步明确乡镇(含街道办事处,下同)政府为第一责任主体、乡镇包村干部为第一责任人、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为直接责任人,把核实、公示等环节责任落实到人,坚决防止工作简单化、形式化。
二、明确
小麦种植面积核定流程
(一)种植主体自报告。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,指导各类种麦主体自报告
小麦种植面积。要统筹考虑当地生产实际,合理确定上报时限,切实做到应报尽报、防止漏报,对因宣传不到位造成大面积漏报的,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各类种麦主体对自报告面积负责,规定时限内由于个人原因导致漏报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种麦主体虚报面积的,经核实后要扣除虚报面积,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补贴资格。
(二)村级初核。村委会负责对种植主体申报的
小麦种植面积进行核实,包括:申报人、地块位置、实际种植面积等。核实无误后,由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上报乡镇政府,确保不漏报、不虚报。
(三)乡镇审核。乡镇政府组织对各村上报的
小麦种植面积进行审核,并进行实地抽查。审核无误后,通过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系统”上传(系统使用另行部署),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。乡镇政府对补贴对象、种植面积、补贴金额等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负责。
(四)乡村两级公示。严格落实“两级公示”制度,公示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。由乡镇政府到各村公示分户
小麦种植面积、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,公示期不少于5天;在乡镇驻地公示各村
小麦种植面积、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,公示期不少于5天。乡镇政府负责收集、保存两级公示影像资料,并于公示结束后,一并上传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系统”。公示无误后,负责将农户补贴信息录入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“一卡通”系统。
(五)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提报的补贴信息进行复核,复核内容主要包括:资料是否齐全、流程是否完备、档案是否规范等。复核无误后,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供补贴对象的个人信息、种植面积等材料。
小麦面积核定工作要于4月底结束,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于4月30日前,向省农业农村厅、省财政厅上报面积核定情况文件。
(六)县级财政部门发放补贴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的复核结果,按照每亩不低于120元的标准,于收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库款后,及时将补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“一卡通”系统发放到农户,6月底前发放到位。对发放过程中,因最终核定的2024年
小麦种植面积超出2023年实际补贴的
小麦种植面积,导致按120元/亩最低补贴标准落实仍存在资金缺口的,由县级财政先行垫付,省财政将于下一年度清算补齐。以前年度结转资金要与当年预算资金统筹使用,加快消化补贴结转资金。
(七)发放情况上报。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汇总整理各县(市、区)
小麦补贴实际发放面积、补贴资金发放数额、县级财政垫付(含佐证材料)等情况,于2024年7月30日前联合行文报送省农业农村厅、省财政厅。
三、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力度
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党中央、国务院为保护农民种植粮食积极性,确保粮食安全而实施的一项重大强农惠农政策,面广量大,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。各级财政、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和担当精神,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,加强协调配合,按照各自职责,扎实做好补贴发放管理各项工作,坚决杜绝侵害群众利益情况发生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,必须全部直补到户,确保广大种麦主体直接受益。要强化补贴资金管理发放和监督检查力度,重点检查信访问题反映较多地区。对政策落实不力、敷衍应付的,要予以约谈、批评和通报,严肃问责;要加强与纪委监委、检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,及时查处虚报面积、私立户头、村干部代领、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、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,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联系方式:
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姜晓凤 0531-51789270
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侯慧聪 0531-51789178
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孟灿 0531-51769783
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
2024年1月29日